华格探案 “财产损害赔偿案”办案笔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发布日期: 2024-02-01 07:50:05 作者: 乐鱼体育app赞助大巴黎

  实习以来,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接触到了很多类型的案例,真切地体会到了“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协助指导老师办理案件以来,每做一个案子既是对自己的磨砺,也是对自己的洗礼,在做每个案子时都会遇到不同的新情况,都是一次新的挑战,在不断刷新自己认知的同时,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断成长、进步,逐渐对法律规定和实践适用有了更深层的理解。以下就与指导老师近期办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如下总结分享。

  2021年12月1日,天基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货车在沣昕麟倾倒垃圾时,不慎撞到沣昕麟公司的建筑垃圾处理项目桥架设备,致使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沣昕麟公司与天基公司就该事故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2022年2月8日,沣昕麟公司与环创公司(设备原生产厂家)签订《设备维修合同》,自行委托环创公司对设备做维修,2022年2月20日设备维修完毕,产生设备维修款150290元,环创公司向沣昕麟公司出具设备维修报价单及维修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天基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沣昕麟公司未就上述设备维修款赔偿事宜谈妥,诉至法院。

  1.庭前相关工作。在接到上述案子之后,作为沣昕麟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急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征得当事人意见之后,向天基公司发送了律师函,但天基公司因投保保险并没有向我方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因我方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也拒绝进行赔偿。在协商未果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确定诉讼主体资格上,天基公司作为实际侵权人列为第一被告,因其投保保险,故而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方面,为了保险起见,则列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维修款150,290.00元,由被告二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一予以赔付;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设备维修期间停工停产损失3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对诉状进行修改完毕之后,于2022年5月17日完成立案。

  2.案件开庭。在接到案件开庭的通知后,把起诉状和证据清单、检索的案例、法规进行了回顾,对证据进行了完善,并联系当事人拿到了证据原件,在开庭当日如期前往指定开庭地点,但由于法官有事,只完成了质证,通过质证可以明显发现保险公司及天基公司的意见观点,这对于后续我们的再次开庭准备有了重要的指引作用,再次开庭时,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性质、责任承担比例,且我方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高于自己找的维修机构所做的维修鉴定费用5000元,我方则据理力争,认为设备总价值为1800多万,案件事实清楚,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设备原装机构做维修的做法并无不当,且实际维修款有《设备维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印证,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应先行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对设备实际损失进行检验确定的申请,法官告知其七日内提交申请,为了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完成了关于该案的《庭后代理意见》、《关于不同意申请鉴定法律意见书》两份文书,上述文书中结合庭审情况详细阐述了当事人诉请和本案无需进行检验确定的合理性。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我方当事人设备维修款150,2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天基公司承担1653元。

  3.二审阶段。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进行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我方主张的设备维修数额与其现场查勘现状不符,且其一审申请了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针对其上诉请求我方在结合一审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检索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依据,并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进行了答辩,二审中案子在速裁庭,不到三天时间就收到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1.关注案件动态,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是做好案子的基础要求。在接手案件之后,从立案到出判决的每个环节都要求我们持续跟进,这种跟进不仅包括掌握案件的动态,还包括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适时采取对应措施,例如本案中,损坏的机器设备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其损坏价值难以确定,且鉴别判定的结果可能对我方不利,故在开庭结束后及时向法庭提交《关于不同意申请鉴定法律意见书》,可以使法官了解设备目前情况,并对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

  2.做好案件的准备工作,综合案件情况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每个案件的真实的情况不同,在办理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新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认真真地对待每个环节,做好检索工作,合理制定诉讼策略,例如本案中,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的确定是取得本案胜诉的关键。

  3.及时做好与当事人的沟通工作。及时向当事人询问案件事实及汇报案件进展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体现,做案件要求我们服务好当事人,因此,案件的开展也需要围绕当事人,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因未就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在诉状中将事故发生原因误写为倒车,导致在庭审时被对方指出,因此,与当事人做好沟通对接工作是处理案件的必然要求。

  以上是近期与指导老师办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总结和心得,案件虽然整体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办理过程中自己还存在很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不间断地积累工作经验,提升个人的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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